导读:为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人生就是搏尊龙将定期发布投资者教育专刊,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市场法律知识,以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产品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被处罚
一、案情简介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为其所管理的B基金募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未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对部分投资者分类,未对该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对A私募基金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本案中,A管理人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完成评估,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可能导致投资者购买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
三、案例点评
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风险特征是否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必须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级。风险分级一般是根据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主体信用情况、产品结构、产品和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募集方式、运作方式、存续期限、申购赎回安排等进行打分,结果用于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不作为收益保障或兜底承诺。投资者在购买各类基金产品时一定要核对基金产品分级结果,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要购买没有风险分级结果的基金产品。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匹配销售等适当性安排,规范自身行为,优化投资服务,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来源:河南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