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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就是搏尊龙投资者教育专刊(038期)——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开立新三板账户
    2025-01-02

    导读:为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人生就是搏尊龙将定期发布投资者教育专刊,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市场法律知识,以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

    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开立新三板账户

    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LA公司开立新三板账户后,以A公司未发现其开户时提供的资金证明为垫资,提供的会计证为伪造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未履行适当性责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提交了投资者L开户时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会计证及其查询截图,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管理职责;另提交《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证明投资者L保证向其提供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原告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以及会计证足以证明其满足新三板账户开户要求,符合开通交易权限条件,A公司通过核对、查询等方式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开户行为无违法之处。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投资者销售、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已切实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主办券商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交易相关业务”。投资者有义务向主办券商提供真实的资料,本案投资者L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8条规定“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本案法院作出A公司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及开户行为无违法之处的认定。

    三、案例点评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2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根据《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当性义务并不局限于高风险等级产品和服务领域,而是适用于所有、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相关服务。

    虽然适当性义务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机构履行义务也应该有“合理”边界。本案法院审判认为A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关注与查证,已尽审查义务,体现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审判理念。

    (案例来源:河南证监局)